安全管理细则

安全管理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贯彻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、《安徽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( 校行字〔202222)、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5年)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农业农村部江淮农产品精深加工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(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)研究方向,制定本细则,保障人员安全、设备正常运行及环境安全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重点实验室全体师生及外来人员。

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

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由重点实验室主任、管理人员及各研究方向负责人组成,定期召开安全会议,制定安全计划及整改措施。

实验室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。

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、实验室管理、仪器设备管理、应急预案执行及安全培训等。配合学校进行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,重点排查电气、消防及危化品等隐患。

第三章 准入制度

第五条 所有人员需完成实验室安全培训和仪器设备使用培训,通过考试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获得门禁权限和仪器设备使用权限。

外来人员需由实验室人员陪同,遵守实验室管理细则。

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需穿戴实验服、手套,必要时佩戴护目镜、口罩,禁止携带食品、饮料进入,手机等个人物品存放于指定区域,违者取消其实验室门禁权限。

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

第七条 分类存放于专用柜,危化品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,使用人需登记用完归还,并持续保持为上锁状态,违者取消实验室门禁权限一周。

第八条 及时更新危化品管理人信息,危化品柜与危化品登记本上的保管人信息一致。使用时填写《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》,在通风橱内操作易挥发试剂。废弃物应分类收集,贴标签后按流程移交校实验室安全中心,禁止随意倾倒。

第九条 强酸强碱需中和后处理,易燃液体远离热源,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。实验人员需保持实验台面整洁,确保试剂瓶标签清晰,使用后及时归位。

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

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需培训,定期维护并记录,仪器设备启动前检查电源、管路,运行中不得离岗;停机后关闭电脑和仪器电源,盖上罩套,并在《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》上记录仪器设备状态。

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开机过夜,如有需要,应提出申请,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。特别要注意空调、电脑、饮水机等也不得开机过夜。

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一楼公共平台实验室为食品加工工程实验室(食品级实验室),所有仪器设备的试验样品均为食品级,非食品级原料不得入内。

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公共平台实验室为公共仪器设备存放和维护的场地,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平台实验室放置仪器设备、试剂、耗材等,不得在公共平台实验室设置研究生自习座位等。

第六章 气瓶管理

第十五条 气瓶应合理固定,存放于通风、远离热源、避免暴晒,地面平整干燥的区域。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。

第十六条 涉及有毒、可燃气体的场所,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,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
第十七条 气瓶颜色符合GB/T7144《气瓶颜色标志》的规定,确认“满、使用中、空瓶”三种状态。使用完毕,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。

第七章 应急处理

第十八条 实验室或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,应立即停止实验,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,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给实验室管理人员。

发生火灾时立即切断电源,使用灭火器灭火(金属火灾用干砂),同时拨打119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。

发生化学品泄漏应穿戴防护装备,用中和剂处理酸碱泄漏,有机物泄漏用吸附材料收集。

发生触电应切断电源,使用绝缘工具施救,必要时进行心肺复苏并送医。

身上着火、化学品沾染等情况,应尽快使用应急喷淋装置等设施进行合理处置。

第十九条 发现隐患立即整改,发生事故立即处理并上报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,若消极处理或者不配合,取消学生及导师使用重点实验室的资格。

第八章 培训与教育

第二十条 每年十月份开展新生培训,包括安全知识、设备操作、应急预案等,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重点实验室。

第二十一条 每年针对危化品、生物安全、特种设备等开展专项1次专题培训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91日起执行,由农业农村部江淮农产品精深加工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